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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金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号罪犯刘金元,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金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金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刘金元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