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613号原告冯晓,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冯晓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6761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洛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