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戴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戴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戴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戴某某债权进行,且戴某某在服刑中,并未发现其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