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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钱,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桐庐县。2006年5月25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4月21日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5月4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钱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杭余刑初字第1340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判令没收犯罪工具iphone4手机、OPPO手机各1部。原审被告人张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钱介绍卖淫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张钱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钱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刑初字第13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