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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元国与赵春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国,赵春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237号原告王元国,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夏云飞,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赵春宇,男,汉族,1970年9月1日生,教师,住师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公司。负责人:尹士康,职务:经理。地址:师宗县文笔大道中段丹凤大酒店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国诉被告赵春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国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殷桂园代理审判员  陈 蕊人民陪审员  马家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