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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潘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潘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8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石庙社区农民创业园。经营者遇平。委托代理人遇宝勤,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潘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凯信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