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与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攀枝���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财保8-2号原告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崔卫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泊头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98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共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