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郭祥兵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兵,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9号原告:郭祥兵。委托代理人:姬怿。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兵与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