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任小松诉田应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松,田应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75号原告任小松,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田应福,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松诉被告田应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松以与被告田应福自愿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小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小松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