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邹秋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秋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35号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世邦家居世界)31号商铺2011号铺。法定代表人:杨锴。委托代理人:张凤翼,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林。被告(反诉原告):邹秋宏,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11。委托代理人:赵维春,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秋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邹秋宏提出反诉,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擎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凤翼,被告及其代理人赵维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二城竹苑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二城竹苑10栋2单元601号商品房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为337380元。被告须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定金;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337380元(含定金)。被告每逾期一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在《付款说明》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在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8万元;在精装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剩余装修尾款。2013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装修价款优惠3000元,被告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装修款8万元,则原告不再追究被告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二城竹苑】精装房物料交付清单》。被告根据清单对原告交付精装房物料进行验收,确认合格。从被告对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今,被告拒不支付尚欠原告的装修款84380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843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装修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0月19日,共274天,按合同约定的装修总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为:168.69元/天,总计为274×168.69=46221.0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我方所提交反诉状上的意见一致。针对部分装修款双方是存在争议的,在2015年10月18日双方是有过协商的,原告有承诺过因为确实工程延期所以答应减免3万元装修款,但当时我方没有同意。被告反诉称,被告是被开发商强制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这决定了原告并非一心一意为被告服务,而是仗着开发商的强势处处欺压被告。在2013年3月、4月间,被告购买由珠海市第二城市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二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石竹苑10栋2单元601房时,二城公司要求所有购房者必须先与珠海博洛尼装饰公司签订标准版本的房屋装修合同,并同时交付2万元装修定金,然后才能够与二城公司签订一手房买卖协议、办理其他购房手续。被告当时就和其他购房者提出了异议,但是二城公司与原告多次保证原告的品牌很大,施工质量好,不会拖延工期,最终被告签订了《二城竹苑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编号:JZS-10-2-601)》(以下简称《装修合同》),办理了购房手续。2013年8月,被告仍在办理贷款购房期间(贷款合同最终在2013年9月5日才审批下来),在二城公司未通知验房、未收房,原告也未通知被告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便擅自进入石竹苑10栋2单元601房开始装修施工。据原告的说法是,在《装修合同》第6.1条约定了“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出具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委托乙方与房屋出卖人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但该房屋的入伙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办理或迟延办理入伙手续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施工”,第9.1条约定了“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对房屋出卖人交付的装饰设备(毛坯标准)及房屋单位进行查验、接收”,且被告已经签署了《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所以,原告有权直接收房进行施工。被告认为,合同条款本身就不合理,“入伙”是什么意思,“交接、验收”又分别是什么意思,凭什么交接、验收由装修公司代替购房者与开发商进行,入伙的最终法律责任却又由购房者承担;即使原告有权代为收房,那是不是也应该提前知会购房者,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者应该找谁,开放商和装修公司会不会相互推诿,最终坑害购房者。从上述合同内容以及原告的行为,可以看出,原告仗着开发商二城公司撑腰,特别在作为被告的收房受托人的情况下,仍然漠视被告作为购房者的权利,一心想着替开发商办事,替开发商来减轻收房责任,同时为自己揽活。被告认为,这是开发商与装修公司的“灰色”利益链条,侵害了房屋购买者的权益。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强制施工问题。这在上述第一点中已经陈述。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原告强制施工后,在客厅、饭厅分别安装了一台“格力”风管机空调,但是这与《装修合同》第7页即附件二(此页原告未提交法院)约定的“松下”空调严重不符。被告发现后,当即向开发商抗议,谴责了原告的野蛮行径,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清理(清拆)现场装修物及空调并撤离正在装修的房屋。后来在开发商的调解下,原、被告于2013年12月07日签订了《房屋装修补充协议》,对空调品牌、电线规格、验收程序等重新做了约定。第二,违法分包、工人没有责任心。虽然被反诉人号称品牌公司,有专业的装修队伍,但实际上,他们也跟路边的零散工程队是一样的,他们通过开发商承接了装修工程后,同样的,也将水、电、泥水等各个小工程分包给不同施工队,施工队在另外分包给不同的个人施工,这直接导致了工人组织的懒散与效率低下,没有责任心。第三,管理混乱。由于有几个分处珠海不同区域的装修工地同时开工,原告的施工人员换来换去,施工人员调度不当,导致被告的房屋装修经常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同时,原告现场测绘、物料下单、现场安装方面均由不同人员负责,内部相互之间信息交接不完整、不顺畅、不及时,造成合同中提供的家具、房门及大理石等装修项目在订货时间、规格、尺寸等方面漏洞百出,不少装修材料都出现需通过2-3次以上的补订货才能满足、完成现场安装。第四,工期严重迟延,造成重大损失。由于以上一系列原因,最终导致被告的房屋装修严重超期。装修合同是2013年4月7日签订的,同时交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工期是3个月;2013年8月间,原告强制秘密开始施工;2013年12月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这时距离开工已经过去4个月,但是居然连水电、管道等隐蔽工程都未完工。双方将施工期改为2.5个月。签订协议当日,被告又交付了8万元装修款;2014年12月23日,这距离签订补充协议已经又是一年过去了,双方签订了《【二城竹苑】精装房物料交付清单》,但是工程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综上所述,由于房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房屋租金费用损失,按装修补充协议的本应交房时间(2014年2月22日)起,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按10个月计,月租4000元/月,共计40000元。交通费用,按装修补充协议的本应交房时间(2014年2月22日)起,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平均每个月去装修房6天,每天上、下午各2趟,每趟10元计,10×6×4×10=2400元,共计2400元。根据双方合同第8.4条约定,被告现在主张原告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按装修补充协议的规定交房时间(2014年2月22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22日(以验收作为收房时间),按669天计,每天为37380×0.0005=168.69元,共计168.69元×669=112853.61元。至今,房屋里仍然有装修遗留的缺陷一直未处理、未消除,包括:公共烟道的油烟味倒灌厨房、检查插座失电时厨柜被挖了一个大洞、电视背景墙柱子安装不牢、主卧隔断墙面布满裂纹、厨柜浴柜房门多处棱角被撞烂、厨房推拉门及主卧沐浴屏玻璃门均未调好、多功能房东面墙的柱子面呈内凹形等等。另外,房屋安装了七台空调,至今,原告仅移交了一台空调遥控器,仍有6台空调遥控器未移交。被告长期催要多次,原告一直以“正在购买中”、“购买的空调遥控器已交给XXX,你去找XXX”、“购买的空调遥控器型号不对,需要更换”等托词搪塞,后来发展到干脆不接被告的电话。装修工程并未验收,被告不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的4.1条约定“精装修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房屋装修补充协议》第2、3、4、5条分别约定了电源线敷设、打压试验、卫生间二次排水、隐蔽工程的验收,且约定单项工程的验收单将作为装修完毕后的验收凭证;《房屋装修补充协议》第8条还约定“房屋装修完毕,甲方需完整移交本房屋的相关装修材料(水、电施工图,空调及厨房电器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完尾款”,但是,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关于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书面通知,装修工程一直未办理单项工程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也未移交相关施工图纸。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满足,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应当依法交付规定的房屋精装修工程保修凭证、环保说明书、水管管路安装施工图、电气线管管路安装施工图。装修合同第9.4条约定“乙方交付的精装修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乙方应当在工程交付时将保修凭证交付甲方。”《房屋装修补充协议》中第8条“房屋全部装修,合同乙方需完整移交本房屋的相关资料(水、电施工图,空调及厨房电器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第30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第31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据此,原告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和国家规定,被告要求原告组织验收,并将房屋精装修工程保修凭证、环保说明书、水管管路安装施工图、电气线管管路安装施工图交付本人。故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组织被告验收珠海市香洲区石竹苑10栋2单元601房的装饰装修工程;2.请求判决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精装修工程保修凭证、环保说明书、水管管路安装施工图、电气线管管路安装施工图,6台“格力”空调遥控器;3.请求判决原告按照每日168.69元向被告赔偿从2014年2月22日到验收之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1月22日为112853.61元;4.请求判决确认房屋装修的整体保修期为二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时间从验收之日起算;5、请求判决原告对以下问题进行处理、修补:公共烟道的油烟味倒灌厨房、因检查插座失电导致厨柜被挖一个大洞、电视背景墙柱子安装不牢、主卧隔断墙面布满裂纹、厨柜浴房门多处棱角被撞烂、厨房推拉门及主卧沐浴屏玻璃门均未调好、多功能房东面墙的柱子面呈内凹形;6、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一)被告第一项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已经对涉案的装修工程进行过验收,时间是在2014年12月23日,所以被告请求的所谓验收没有事实依据;(二)关于交付相关的凭证,我方认为凡是合同项下或者法律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空调控制器,我方当然会交付,只要被告提出要求,只要合同和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三)被告所请求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我方认为不能成立,十分荒谬,因为双方对装修及交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而且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没有按时给付工程款才造成了今天的争议,才造成了涉案的装修工程延期的这一事实;(四)关于保修期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规定及法律的规定进行办理,我方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对涉案工程作出承诺;(五)对于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在双方对真实情况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我方愿意进到维修和保修的责任,即被告第五项的反诉请求是否存在这些问题,我方需要双方到场进行确认,然后提出整改方案。至于被告在反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而且香洲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对于相关手续的合法性、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而且本案中,双方已经就装修事宜签订过合同及补充协议,所以装修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存在所谓的强制施工、违法分包、管理混乱的问题。如前所述,工期的迟延是由于被告没有按时交纳工程款而引发的。工程质量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设计标准进行检验的,且双方对装修工程进行过验收,被告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其反诉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最后,我方承诺的事项愿意兑现承诺。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邹秋宏(甲方)签订《二城竹苑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二城竹苑10栋2单元601房,装修工期为3个月,工程总价款为337380元。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从交付之日起计。违约责任方面:甲方逾期支付精装修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相应顺延精装修工程完工时间和房屋移交日期。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乙方逾期交付精装修工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交付的精装修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乙方交付的精装修工程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存在不影响交付及甲方居住的瑕疵需要修缮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惟乙方应即时修缮完毕。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付款说明,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付2万元定金,2013年6月30日之前付8万元,精装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完尾款。被告在该说明上签名认可。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履约定金2万元。原告于2013年8月初开始进场施工。2013年12月7日,原被告就装修事宜签订《房屋装修补充协议》,内容包括:1.乙方给予甲方装修优惠3000元,甲方关于客厅、饭厅安装格力品牌的空调不再进行追究;2.有关空调、热水器电源线、冷(热)水管安装、卫生间、二次排水施工等,需要甲方到场见证、验收;验收单将作为装修完毕后的付款凭证;3.装修竣工期调整为2.5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4.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按2013年4月7日签订的《付款协议》要求,交齐第二笔装修款项即8万元,对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不再进行追究;5.房屋全部装修完毕,甲方需完整移交本房屋的相关装修资料(水、电施工图,空调及厨房电器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完尾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8万元,2014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00000元。2014年12月23日装修工程竣工,原、被告双方签订《二城竹苑精装房物料交付清单》,被告在业主接收情况说明:厨柜、浴室柜、木门、衣柜有多处缺陷需修复,厨房烟道有串味、客厅、饭厅多功能房墙壁多处裂缝,今天刚修复,延期交房,按合同(协议)返还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入住使用该房。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原告以被告未付清装修款为由起诉来院,被告以未组织验收、装修工程有瑕疵为由提出反诉,故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城竹苑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装修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恪守。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337380元,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为253000元,尚欠工程款本金为84380元。装修工程自2013年8月开始施工,至2013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装修工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2.5个月,即至2014年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进行精装房物料交付,被告对房屋的装修情况及设施进行了验查清点,并提出存在问题,故应视为被告对装修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竣工日期应以此日期为准,此后被告于同月28日已实际入住使用,更佐证被告已对装修工程整体质量予以认可。对于部分装修工程瑕疵,不影响整体项目装修竣工的认定。因此,原告实际竣工期间至2014年12月23日,较协议约定的2013年12月22日,迟延工期为300天。协议约定甲方验收合格一周内付完尾款,却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0日内付清尾款。被告仅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及工期延误的,均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即按每日168.69元计算违约金,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出的移交保修凭证、施工图,确认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期及房屋整体装修保修期,对装修瑕疵问题进行维修的,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秋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84380元;二、被告邹秋宏向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168.69元,从2015年1月1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邹秋宏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50607元(按每日168.69元×300天);四、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的整体保修期为二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时间从验收之日起算;五、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以下装修问题进行修补:公共烟道的油烟味倒灌厨房、因检查插座失电导致厨柜被挖一个大洞、电视背景墙柱子安装不牢、主卧隔断墙面布满裂纹、厨柜浴房门多处棱角被撞烂、厨房推拉门及主卧沐浴屏玻璃门均未调好、多功能房东面墙的柱子面呈内凹形;六、驳回被告邹秋宏其他反诉请求。如果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佳海钢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6元,由原告珠海博洛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429元,由被告邹秋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伟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