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曾祥辉与朱明理、陈才茂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辉,朱明理,陈才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曾祥辉,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朱明理,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才茂,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曾祥辉与被执行人朱明理、陈才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朱明理、陈才茂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朱明理、陈才茂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朱明理、陈才茂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朱明理、陈才茂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