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满成、叶小兵等其他执行2016执复1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广东xxx有限公司,恩平xxx公司,汤xx,xx海,叶xx,叶XX,谢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谢xx,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东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xx。委托代理人:刑枫、何璐雯,均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恩平xxx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叶xx。被执行人:汤xx,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xx海,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叶xx,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叶XX,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谢XX,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李xx,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复议人谢xx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执异字第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执行(2012)江某法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谢xx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谢xx不服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要慎重,但并不意味着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律不能拍卖。第七条规定的“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异议人的子女已成年,异议人夫妻已无义务扶养其子女,涉案房屋的居住人为异议人及其妻子。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明显超出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不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且申请执行人广东xxx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XX万元作为五至八年租金。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谢xx的执行异议。谢xx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用其名下的轿车粤A×××××给恩平xxx公司作贷款抵押物,当时广东xxx有限公司承诺其只承担抵押物责任,其名下的其他财产及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广东xxx有限公司签署贷款合同时给其审核的合同与实际签署合同不一致,造成涉案标的物的连带责任,其保留追究权利。2、其见证恩平xxx公司成立、发展,2010年后由于大环境不好及不小心使用了高融资成本的资金,造成今天的局面,该公司给当地政府及财政作出一定贡献,其用轿车粤A×××××为它做融资抵押是无怨无悔的。3、其儿子早逝,儿媳也将再婚,两女儿的经济条件也不好,其夫妻每月共收入只有XX多元,夫妻两人身体状况不佳,经济处境及其恶劣。4、其有XX疾病等,妻子患有XX,已做多次化疗手术,虽然其房屋超出广州市人口平均居住面积,但身患恶疾的老伴不能再接受多年辛勤劳动换来的房屋被强行拍卖。故不服(2015)穗天法执异字第61号执行裁定,请求法院能执行延期5年。本院查明:关于广东xxx有限公司诉XXX食品公司、谢xx、汤xx、xx海、谢XX、叶xx、叶XX、李xx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XXX食品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xxx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息XXX元、违约金XX万元,谢xx、汤xx、xx海、谢XX、叶xx、叶XX、李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债务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穗天法执字第5864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谢xx名下的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2013年9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穗天法执字第586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在原审法院异议审查期间,广东xxx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参照番禺区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在拍卖所得款中扣除五年租金约人民币XX万元,用于维持谢xx的居住需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xx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其名下的XXXX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xxx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参照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租金标准在拍卖所得款中扣除5年租金XX万元。此方案可以解决谢xx及其扶养家属过渡时期的居住问题。而且,谢xx夫妇另有两成年女儿,对父母也有法定赡养义务。至于谢xx认为广东xxx有限公司对其欺诈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拍卖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谢xx要求延期5年执行的复议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xx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执异字第6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