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肖友英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友英,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48号原告肖友英。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友英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友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友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友英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