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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6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周继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6476号原告张莹,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92号4-6-2。被告周继洲,男,1955年7月28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绕阳河镇周屯村03-0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诉被告周继洲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