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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彭安中、彭张氏等与赵怀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中,彭张氏,王金荣,彭高建,彭美丽,彭美娟,赵怀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彭安中。原告彭张氏。原告王金荣。原告彭高建。原告彭美丽。原告彭美娟。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彬,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怀杰。委托代理人秦洪征,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世纪新城北区11-12号。负责人何余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安中、彭张氏、王金荣、彭高建、彭美丽、彭美娟与被告赵怀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安中、彭张氏、王金荣、彭高建、彭美丽、彭美娟撤回对被告赵怀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安中、彭张氏、王金荣、彭高建、彭美丽、彭美娟撤回对被告赵怀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彭安中、彭张氏、王金荣、彭高建、彭美丽、彭美娟承担。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