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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74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原告张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