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魏艳申请执行李秋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李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04-3号申请执行人魏艳,女。被执行人李秋建,男。本院在执行魏艳申请执行李秋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经调查,除工资收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冻结工资到期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