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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42号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宪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其纠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义国审 判 员  段超宏人民陪审员  卓清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