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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盼与郑方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盼,郑方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52号原告黄盼,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闻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方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盼诉被告郑方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文生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2015)富龙诉保第0024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郑方平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