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盼与郑方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盼,郑方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52号原告黄盼,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闻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方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盼诉被告郑方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文生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2015)富龙诉保第0024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郑方平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