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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佳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佳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财保5号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320341。法定代表人许志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昆明佳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长城滇池花苑1幢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75081W。法定代表人陈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登,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川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佳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路支行账户531078188018010034032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