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冉娟与赵伟、赵容、曾庆军、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娟,赵伟,赵容,曾庆军,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603-4号申请执行人冉娟,女,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赵伟,男,生于1975年5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赵容,女,生于1963年2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曾庆军,男,生于1962年8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达县大风乡余家坝村三社。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中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伟、赵容、曾庆军、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伟、赵容、曾庆军、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有政府关闭煤矿奖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政府关闭其煤矿的煤矿奖补资金2000000.00元(贰佰万元整)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