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焕均、宋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焕均,宋金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136号原告: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路17号东旺时代广场8幢1单元303、304室。法定代表人:刘国苗。委托代理人:周春芝,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焕均。被告:宋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焕均、宋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