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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焕均、宋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焕均,宋金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136号原告: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路17号东旺时代广场8幢1单元303、304室。法定代表人:刘国苗。委托代理人:周春芝,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焕均。被告:宋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焕均、宋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