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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金与被告王曹、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金,王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6号原告:杨秀金,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付永,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曹,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光明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194335-7。负责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金与被告王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秀金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