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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县琪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县琪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53号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李金花,董事长。被告:费县琪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费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琪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670.00元,两项合计1382.50元,由原告山东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班金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