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天马制革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天马制革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催字第21号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天马制革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池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定益,厂长。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天马制革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届满日即2016年1月2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3961051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瑞安市米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欧圣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天马制革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6日,付款行为台州银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天马制革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天马制革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乐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