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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0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出现新的情况。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