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0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出现新的情况。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