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XXX与崔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崔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XXX,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公务员。被告崔占峰,农民。原告XXX与被告崔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占峰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2015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承诺随要随给。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推诿不见,并不接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X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5年3月7日署名崔占峰的借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内容为:今借XXX现金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被告崔占峰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项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3月7日被告崔占峰以买车为由,向原告XXX借款6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不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XXX主张被告崔占峰向其借款62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崔占峰向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应认定原告XXX与被告崔占峰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62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崔占峰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漠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占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偿还借款62000元;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崔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芳人民陪审员 潘敬峰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