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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与严学东、顾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严学东,顾文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69号。法定代表人邴起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颖,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学东。被告顾文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广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学东、顾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26元,由原告苏州一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