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粮油进出口集团仓储中转公司与高利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粮油进出口集团仓储中转公司,高利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山东粮油进出口集团仓储中转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衡阳路1号甲。法定代表人尹彩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立心,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利成。原告山东粮油进出口集团仓储中转公司诉被告高利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立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利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粮油进出口集团仓储中转公司诉称,被告以原告单位名义经营物流业务,给客户造成损失278950.00元,原告代为全额赔偿,此外被告累计从原告处借取物流周转金103408.00元,为此,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出具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能偿付,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78950元,物流周转金人民币103408元,总计人民币38235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利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以原告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物流业务,给原告的客户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山东)有限公司造成货款损失696969.03元。2013年10月18日,原告代被告偿还该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山东)有限公司696969元,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40余万元,尚欠278950元。2015年10月31日,被告高利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截止于2015年10月31日,本人尚欠山东粮油进出口集团仓储中转公司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78950.00元,以及物流周转金人民币103408.00元,总计欠款382358.00元,大写叁拾捌万贰仟叁佰伍拾捌元正,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被告未按时偿还该款项,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账簿帐页、欠条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出具的欠条确认其应返还的款项数额及返还时间,该欠条亦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欠条的承诺偿还款项,被告承诺的偿还时间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付的38235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利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粮油进出口集团仓储中转公司欠款人民币3823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5元,减半收取3517.50元,由被告高利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