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尚华、郭清华因与被上诉人殷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尚华,郭清华,殷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尚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清华。委托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小虎。上诉人徐尚华、郭清华因与被上诉人殷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郭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上诉人徐尚华、郭清华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应的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徐尚华、郭清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周 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雨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