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超与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洮南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洮南人,住址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洮市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国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国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超欠款30000.00元;二、被执行人张国强向申请执行人李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张国强如不能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超欠款300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张国强与申请执行人李超办理的吉房他证洮字第TX000075**号中房产一并查封、评估、拍卖。四、被执行人张国强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费350.00元。被执行人接此裁定书后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