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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1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我已与被告私下调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