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1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我已与被告私下调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