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栋与被告马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栋,马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8号申请人孙国栋。被申请人马玉辉。2016年1月10日,被申请人马玉辉驾驶其名下的冀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与友谊大街交口处与申请人孙国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孙国栋受伤住院。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此次事故被申请人马玉辉负全责,申请人孙国栋无责。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孙国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马玉辉驾驶其名下的别克牌冀A号小型轿车,现担保人以现金50000元作担保,保全价值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孙国栋人民币50000元整(已交);二、扣押被申请人马玉辉驾驶其名下的冀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