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家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002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家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家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家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家配(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49的存款人民币33124.7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