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丙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丙锋,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赵丙锋,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屋,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赵丙峰名下位于X小区的房屋如下:1、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套内面积40.80平方米房屋一套。2、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42.12平方米,套内面积40.27平方米房屋一套。3、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46.54平方米,套内面积40.62平方米房屋一套。4、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40.07平方米,套内面积38.41平方米房屋一套。5、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套内面积19.14平方米房屋一套。6、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套内面积19.14平方米房屋一套。7、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7.32平方米,套内面积25.67平方米房屋一套。8、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套内面积19.14平方米房屋一套。9、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套内面积19.14平方米房屋一套。10、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套内面积19.14平方米房屋一套。11、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7.32平方米,套内面积25.67平方米房屋一套。12、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1.59平方米,套内面积20.29平方米房屋一套。13、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3.96平方米,套内面积22.51平方米房屋一套。14、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2.60平方米,套内面积21.24平方米房屋一套。15、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2.60平方米,套内面积21.24平方米房屋一套。16、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22.22平方米,套内面积20.87平方米房屋一套。17、X号楼X号,建筑面积20.38平方米,套内面积19.14平方米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