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羽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47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羽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792号原告:张明亮。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田羽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羽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