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1号原告:王某。被告:季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云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浙云结字010900352号,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家庭责任感,并有赌博的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季某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待证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云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浙云结字010900352。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近年双方存在一定的家庭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能以诚相待、相互尊重并加强关心、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