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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桂强与常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强,常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808号原告:李桂强,住滕州市。担保人:卜召奉,住滕州市。被告:常国光,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强与被告常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国光的工资或银行存款15万元。担保人卜召奉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168**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卜召奉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常国光的工资或银行存款1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卜召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168**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