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强与刘利明、王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刘利明,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刘利明。被执行人王元(曾用名王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刘利明、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强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执行员 乔 勇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