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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公司与深圳市源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14号原告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雨田。委托代理人徐燕,系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中原心一,系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源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郑坤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源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