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吉伟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商初字第490号原告杜吉伟。委托代理人王银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传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古寨东路**号。负责人白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华,该公司员工。原告杜吉伟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银东、鞠传胜,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吉伟诉称,2015年9月22日9时30分许,杜吉伟驾驶在被告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元)的鲁××××××号拖拉机,行至文登区环山路与202省道交叉路口处,与范主滋驾驶的鲁K×××××号农用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公路设施损坏。经交警认定原告杜吉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杜吉伟向文登市公路管理局承担了公路设施赔偿款8000元后,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绝赔偿。���求判令被告在商业第三者限额内支付赔偿金80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属实,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被告公司不同意支付公路设施赔偿款8000元。根据被告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车辆导致公路设施损坏系因油污造成,符合责任免除情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为鲁××××××号营业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同日,原告在被告处为鲁××××××号营业货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2015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原告驾驶鲁××××××号大拖拉机沿环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左侧前端与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案外人范立兹驾驶的鲁K×××××号中型货车前端相碰撞致使路面及两车损坏。原告杜吉伟逆行违反信号负全责。因本次事故造成路面损坏,威海市文登公路管理局向原告收取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8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产赔偿清单,收据,商业车险险种和条款告知书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公路路面损坏,原告已经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8000元支付给威海市文登公路管理局,被告应当将该部分保险赔偿金赔付给原告。被告抗辩根据被告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车辆导致公路设施损坏系因油污造成,符合责任免除情形,在商业车险险种和条款告知书中的投保人声明部分有原告的签字,可以证实被告已经将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但原告称投保人声明部分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就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进行告知。庭审中,被告称其所提交的商业车险险种和条款告知书就是原告投保的保险条款,在该份条款告知书中并没有责任免除条款,仅仅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吉伟保险赔偿金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