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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蒋兰云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兰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兰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福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立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小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蒋兰云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城步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兰云,被上诉人城步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立环、唐小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城步电力公司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51号《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通知》及湘政办发(2015)81号《关于理顺全省代管县电力管理体制的意见》,制订《城步电力公司上划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城步电力公司上划直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城步电力公司组织实施上述方案,城步电力公司的这种体制改革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属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关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劳动争议系城步电力公司在政府主导下国有资产划转过程中与蒋兰云等内退职工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对蒋兰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蒋兰云的起诉。蒋兰云上诉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体制改革方案》、《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划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违法剥夺了内退人员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劳动权利。男性年满六十岁才退休,女性年满五十五岁才退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人蒋兰云等员工为城步电力公司从零开始到发展壮大付出了青春和汗水,城步电力公司却将蒋兰云等员工分流至社会化管理,于法、于情、于理都讲不过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应当将蒋兰云等人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1259次会议通过,是为当时的企业改制服务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安置。城步电力公司置中央规定和法律法规于不顾,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原审法院裁定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应当予以撤销。城步电力公司答辩称,城步电力公司的代管及无偿划转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而是在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由此产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城步电力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4日。城步电力公司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办字(2008)113号及城政函(2008)41号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体制改革方案》,2008年11月14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城政函(2008)55号批复同意了城步电力公司上述方案。2009年1月12日,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力局与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代管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并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准。2015年9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了湘政办发(2015)81号关于理顺代管县电力管理体制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实施、部门联动、政策配套、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无偿划转、分公司运作方式,推动代管县电力公司上划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2015年10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达成了《关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协议书》。城步电力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划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划直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2015年10月27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2015)63号批复同意了城步电力公司上述两方案。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蒋兰云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城步电力公司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制订《城步电力公司上划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城步电力公司上划直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城步电力公司组织实施上述方案,城步电力公司的这种体制改革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属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蒋兰云与城步电力公司的争议系由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行为而发生,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蒋兰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蒋兰云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