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职业。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被临川区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5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临检公刑诉字(2015)5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独自步行窜入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在车棚内找到一辆未上锁的美利达公爵500型自行偷走,当天晚上张某甲将该车骑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之后以1100元的价格将该辆自行车出售。(2)2014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独自步行窜入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2栋宿舍楼下。张某甲将一辆上锁的捷安特680型号自行车移到隐蔽处,然后利用锯子将该车车锁锯断偷走,之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辆自行车出售。(3)2014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独自骑电动车窜入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在1栋宿舍楼门前发现一辆美利达公爵600型自行车锯子将该车车锁锯断偷走,在骑行至该校校门口处时,张某甲被校园保安当场抓获。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被盗自行车总价值为4864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归案情况、扣押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舒某、申某、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三次窜至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校园内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独自步行窜入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在车棚内找到一辆未上锁的美利达公爵500型自行偷走,当天晚上其将该车骑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之后以1100元的价格将该辆自行车出售。2、2014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独自步行窜入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2栋宿舍楼下。将一辆上锁的捷安特680型号自行车移到隐蔽处,然后利用锯子将该车车锁锯断偷走,之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辆自行车出售。3、2014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独自骑电动车窜入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在1栋宿舍楼门前发现一辆美利达公爵600型自行车锯子将该车车锁锯断偷走,在骑行至该校校门口处时被校园保安当场抓获。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辆自行车总价值为4864元人民币。被害人舒某、申某、刘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7日晚上他将一辆黑色的美利达自行车,(型号为公爵600)停在东华理工南区1栋宿舍外的左边停自行车的地方被盗当时花费了2700元。(2)被害人申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晚上21时,他将一部捷安特680型号银灰款两轮山地自行车停放在东华理工南区后面的车棚内,23日早上发现车子不见了。于2014年9月份花了1700元人民币买的。(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7号12时许,他将一部美利达公爵500白绿款自行车停放在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南区2栋大门口。10月8日早上准备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于2013年11月在抚州美利达专卖店购买的,花了2100元人民币。2、证人证言(1)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学校经常被偷电动车,学校的保卫处调阅监控发现有一名可疑男子,于是保卫处都在组织蹲守。2014年11月27日晚上9时20分许,他同事在本部的监控室看到男子骑电动车进入了东华理工南区校园内骑着一辆自行车往外走后将其控制住了。(2)张某丙的证言(证据卷:P38-40)证实,学校有学生反应自行车被盗,保卫处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了一名有可疑的男子,于是就开始组织人员进行蹲守。后将该男子控制住,带回保卫处。3、物证、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11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潜入东华理工大学南区校园内盗窃一辆自行车准备离开校园时,被学校保安当场抓获,随后被扭送至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甲持有的一辆两轮黑色电动车、一把红色弓形钢质钢锯、一辆黑色美利达公爵600自行车扣押。(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舒某、申某、刘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公安机关宽大处理。(4)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其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临价认字(2015)第432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无实物美利达公爵500型自行车、捷安特680型自行车、美利达公爵600型自行车计算价值总计肆仟捌佰陆拾肆元整。无实物美利达公爵500型自行车、捷安特680型自行车、美利达公爵600型自行车计算价值总计4864元。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次在东华理工南区盗窃自行车是2014年10月7日,晚上19时许,他步行到东华理工南区,在车棚里偷到了一辆没有上锁的白色公爵500或者公爵600美利达,第二天就将车子骑回了红旗桥的家里,以1100元的价格挂在58同城网上卖。2014年11月份上旬一天的晚上到东华理工南区一宿舍楼偷到一辆红白相间的捷安特ATX女式小车,第二天将车骑回红旗桥的家中,在58同城上以300元将车卖了。第三次是被抓那天晚上21时20分左右,他从红旗桥骑电动车到东华理工南区去偷自行车。他从东华理工南区大门进入学校将电动车停在学校内一栋宿舍楼的后面后步行到车棚里找车子,偷了一辆美利达自行车,他骑自行车往学校外面走被两名男子带到东华理工南区的保卫处,他用一把锯子锯自行车的锁,锯子长度约在30公分左右,材质为钢质,弓形,一面是锯条,一面是红色的把手。通过盗窃自行车一共获利1400元人民币,这些钱被他用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普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鉴定价值48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普华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普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所在社区反应较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