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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宋建与宋奕成、宋广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宋奕成,宋广俭,张秀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2758号原告宋建,农民。被告宋奕成(曾用名宋刚),学生。被告宋广俭,农民。被告张秀兰,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建诉被告宋奕成、宋广俭、张秀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付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被告宋广俭、张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奕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建诉称,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晚上七时三十分左右,在邹庄村中心大街,被告宋奕成燃放烟花爆竹崩伤了原告的左眼,紧接着到宋庄眼科门诊治疗。宋庄门诊看伤情严重不能治,原告家人租车到山东省鲁南眼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宋广俭、张秀兰主动到医院给治疗费2000元,原告的妻子到被告家中催要治疗费3000元,其他的治疗费由原告支付。原告出院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到被告家中要求赔偿多次未果。被告宋奕成为今年高考入学大学生,没有经济支付能力,被告宋广俭、张秀兰作为其父母依法应对其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40000元。被告宋广俭、张秀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应当有事实依据,应当有证据。放烟花的当天还有其他人在放,原告诉状中说的受伤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我是六点左右、天不是很黑的时候就放完了,不是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晚7时30分左右。我不是在中心大街放的烟花,是在诗林家门口放的花,诗林家门口就是中心街。被告宋奕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晚19时许,被告宋奕成在兰陵县南桥镇邹庄村中心大街燃放烟花时,将在附近玩耍的原告的左眼炸伤。原告当晚赶往山东省鲁南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6127.18元,出院诊断为眼球破裂。2015年7月23日,经临沂苍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符合爆炸物所致,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900元。另查明,被告宋奕成系被告宋广俭、张秀兰之子,现为在校学生。被告宋广俭、张秀兰在原告受伤后分两次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住院病案、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经质证后所认定,其材料均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宋奕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处烟花燃放区域附近,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带来的危险性而未采取措施避让,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奕成赔偿原告宋建经济损失19469.2元(医疗费6127.18元、护理费54.37元/天×12天=652.44元、误工费54.37元/天×12天=65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天=36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残疾赔偿金237640元×10%=237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900元,按70%计算,扣除已给付原告的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宋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建负担元,被告宋奕成、宋广俭、张秀兰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时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