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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与德清县武康镇龙胜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2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志伟。委托代理人刘奎。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龙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15)2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龙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履行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德土资罚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2015年2月擅自占用德清经济开发区龙胜村东坡牧场地段482.7平方米国有土地建造村委临时办公楼(其中:园地482.7平方米;建设占地面积482.7平方米,建筑面积482.7平方米)。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如下处罚:1、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德清县农业局退还非法占用的482.7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场地平整。3、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067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依法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缴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证明其行政决定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如下材料:1、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抄告单;4、对王建和的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顾宁的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6、德清联创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8、违法用地现状图、武康镇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局部图及现场照片。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7月1日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12067元。又查明,2016年1月20日德清县人民政府下发《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德政发(2016)4号),决定撤销武康镇,增设阜溪街道等4个街道。本案所涉地块龙胜村系阜溪街道管辖。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在前期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1、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龙胜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德土资罚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2.该行政决定中第1项、第2项内容,交由德清县人民政府阜溪街道办事处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溯代理审判员  沈堃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