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侯金梅与张东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梅,张东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566号原告侯金梅,女,汉族,1972年7月8日生,滑县高平镇刘谭村人,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照,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梅诉被告张东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东照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金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金梅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