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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爱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72号罪犯李爱双,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钢城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爱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8408.52元。被告人李爱双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七日作出(2013)莱中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爱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另查明,罪犯李爱双患有××,高血压(3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爱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医学证明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爱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