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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人张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4月初开始多次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盗取存放在仙翁宫内功德箱内的财物,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盗走功德箱里面现金40元。2、2015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盗走功德箱里面现金50元。3、2015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盗走功德箱里面现金7元。4、2015年4月24日14时多,被告人张某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盗走功德箱里面现金300元。5、2015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盗走功德箱里面现金90元。6、2015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准备盗取功德箱里的钱,因发现功德箱里没钱而离开现场。7、2015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澄海区莲花山仙翁宫内,盗走功德箱里面现金200元。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和出具的抓获经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