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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漫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漫,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漫,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恒,男,1983年9月11日,汉族,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漫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恒存款187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