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漫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漫,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漫,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恒,男,1983年9月11日,汉族,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漫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恒存款187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