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蔡炳燃、韦洪彬等与莫太依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炳燃,韦洪彬,莫太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蔡炳燃。申请执行人韦洪彬。被执行人莫太依。蔡炳燃、韦洪彬与莫太依诈骗罪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为被执行人莫太依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莫太依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中伟 来自